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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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45589.59元、利息275126.86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3月5日),共计520716.45元,并支付2021年3月5日之后的利息(以245589.59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21年3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月计收复利,总利息不得超过以245589.5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计息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总额);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10元,减半收取45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