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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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千里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罗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曲靖市千里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借款本金340962.02元,截止到2020年7月1日的利息15457.18元,合计356419.2元,并按照双方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即本金82050.49元按照年利率8.15625%,本金70966.55原按照年利率8.4825%,本金187944.98原按照年利率7.50375%)支付自2020年7月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曲靖市千里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偿还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和曲靖市千里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关于支付其律师服务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1.00元及公告费260.00元,由被告曲靖市千里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