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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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7,999.9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44,138.48元(截止至2021年08月19日)。2021年0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实际欠款本金人民币197,999.90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编号:2762018072000052号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6.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