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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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容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容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33653.92元。 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8元,由***负担132元,太保玉州公司负担356元,***负担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8元,由***负担98元,***负担2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