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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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城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城建支行6222××××3555信用卡的欠款本金48989.65元及截止2021年5月17日的利息27409.69元、违约金5297.67元,共计81697.01元;2021年5月17日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欠款本金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42元,减半收取计92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