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益阳分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益阳分中心借款本金275825.1元、利息(含罚息、复利)59431.63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21日,其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共计335256.73元;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益阳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4.4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196.28元,共计5360.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2
发布日期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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