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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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六盘水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六盘水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所欠租金4258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