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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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广西南宁邕航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南宁邕航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 二、被告广西南宁邕航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支付借款罚息(计算方法:至2020年2月29日的罚息为476381.50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编号:02002020180742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三、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对被告***提供的百色市靖西市延长线城南新区靖西东盟原生中草药养生物流中心第17幢1-5层11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靖西县房权证靖字第××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2001699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邕航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对被告广西南宁邕航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10552924.91元应收账款,有权在50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对被告广西南宁邕航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邕航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50135元,由被告广西南宁邕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邕航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