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略阳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略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略阳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20675.45元,扣减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实际赔偿原告17675.45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摩托车修理费共计650元。 以上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140元,原告***负担6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14 |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