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钦州市鸿泽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平果泰源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平果泰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钦州市鸿泽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05919.6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以 105919.68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54元,由原告钦州市鸿泽贸易有限公司承担3787元,被告广西平果泰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20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