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钦州市国安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变更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1)桂0702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钦州市国安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以50450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按日支付0.1‰计算至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实际交付房屋之日)给被上诉人***、***。

一审案件受理费1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6元,由上诉人钦州市国安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判决规定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向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6-10
发布日期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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