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贵港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贵港市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贵港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截至2021年4月30日止的利息为1681559.22元,之后利息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贵港市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广西贵港市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29285元,由被告***、***、***、***、广西贵港市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

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8-31
发布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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