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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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来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宁民初字第59-1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 法定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 法定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体才,男,宁明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 委托代理人黄石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代理人马家永,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宁市来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曾全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敏,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明县水厂,住***。 法定代表人颜建航,厂长。 委托代理人黎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宁明县水厂厂长助理、办公室主任,住***。 被告宁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 法定代表人岑小耿,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栋,广西花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云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宁市来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宁明县水厂、宁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黄家峰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蒙香花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