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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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太原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被告太原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746214.82元、利息18334.59元、罚息522.38元(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12月3日),自2019年12月4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 四、被告太原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31元、公告费300元及保全费4302元,由被告***、被告太原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