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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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县支行 延边宏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清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县支行与被告***、延边宏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清分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68623.37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5%的逾期利率计算);被告延边宏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清分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4元,减半收取1837.00元,由被告***、延边宏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清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