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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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法院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按全部房价款446,253.00元的日万分之一计算,从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00元,由被告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本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