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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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海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海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9,550元及利息7,035元; 二、被告新疆海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以借款本金59,5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计算利息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以上被告新疆海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清,逾期不予履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69,357.53元,实际给付标的66,585元,占争议标的的96.00%,本案案件受理费1,533.94元,本院减半收取766.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海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96.00%即736.31元,由原告***负担4%即30.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