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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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 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黔西南州中医院 祥达建设有限公司 祥达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祥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依赖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法医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损失共计人民币1045407元;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8548元,由***承担2548元,***承担3000元,祥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