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9922.6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9569.3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复印费105.00元。 -1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7.34元,减半收取计978.67元,由被告***负担393.65元,由原告***、***负担585.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