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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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国欣颐养集团华新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山东国欣颐养集团华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7月1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S0101984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国欣颐养集团华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泰安市岱岳区屋; 三、原告山东国欣颐养集团华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剩余购房款180,436.13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国欣颐养集团华新房地产有限公司违约金47,543.40元; 以上第三、四项所列债权债务相互抵销后,原告山东国欣颐养集团华新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购房款132,892.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