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78032.45元,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及个人授信贷款借款借据记载的标准计算,其中利息年利率7.2%、罚息和复利年利率10.8%);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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