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上海正昀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沃泰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正昀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300万元;

二、被告上海正昀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50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9-04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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