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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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上海正昀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沃泰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正昀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300万元; 二、被告上海正昀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50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