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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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阳胜达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南阳胜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3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 二、被告南阳胜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88000元。 三、原告***在收到被告南阳胜达实业有限公司退回的全部购车款后的当日将案涉车辆(大运祥龙牌仓栅式运输车,型号D30,车牌号为皖K×××**)退还给被告南阳胜达实业有限公司。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车辆保险费5072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1.44元,减半收取计1180.72元,由原告***负担130.72元,由被告南阳胜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25元,由被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