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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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262元(18000元-15738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22667.92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用下余部分损失8727.5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均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计40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 以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共需给付原告***赔偿款33657.49元、诉讼费用402元,合计34039.49元,以上赔偿款请打入***在中国建设银行临漳支行62×××49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