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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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保定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保定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81130元。 二、被告保定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80%(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8113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6.59元,由被告保定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