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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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裕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裕华支行借款本金160052.33元,利息3625.99元(计算至2021年3月17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裕华支行借款利息(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裕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6.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