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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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聊城鸿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鲁西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00元并以19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支付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6月11日的利息; 二、被告聊城鸿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9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向原告聊城鲁西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6月12日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山东冠通车辆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冠科实业有限公司、聊城聊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项、第二项偿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山东冠通车辆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冠科实业有限公司、聊城聊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聊城鸿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聊城鲁西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85元,由被告聊城鸿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冠通车辆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冠科实业有限公司、聊城聊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