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永成农业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伊犁永成农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返还新疆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借款2994258元;三、伊犁永成农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和新疆永成农业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变更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支付新疆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借款2994258元的利息(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82315.27元,保全费5000元,由***、伊犁永成农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永成农业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5-11-20 |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