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永成农业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民初1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新疆永成农业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83400元"; 二、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民初161号民事判决第三、第四项,即"新疆永成农业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有权对被告新疆永成农业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已设定质押的"天山奔马"1504型轮式拖拉机16台、1804型轮式拖拉机2台、3004型轮式拖拉机1台、1004型轮式拖拉机1台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质押物之外的连带保证责任"; 三、变更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民初1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新疆永成农业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350000元",为"新疆永成农业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711138.6元"; 四、***对上述新疆永成农业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新疆永成农业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933.80元,合计108883.80元,由新疆永成公司负担87107.04元,由***负担21776.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7-04-05 |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