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支付108000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支付1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元,由被告***负担1238.4元、被告***负担137.6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376元,由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7
发布日期 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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