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142265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427846元;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返还被告***垫付的丧葬费4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72元(原告已交纳5649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8
发布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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