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营市垦利区黄河口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
东营黄河大桥有限公司
扎赉特旗远通运输车队
安达市福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邢文同、官淑花、王某、邢某1、邢某2损失110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邢文同、官淑花、王某、邢某1、邢某2损失348338.25元,安达市福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扎赉特旗远通运输车队承担连带责任;

三、东营市垦利区黄河口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邢文同、官淑花、王某、邢某1、邢某2损失232225.5元;

四、驳回邢文同、官淑花、王某、邢某1、邢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4.64元,由被告***、安达市福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扎赉特旗远通运输车队负担6298元,东营市垦利区黄河口工贸有限公司负担3686.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同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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