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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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湖支行贷款本金68358.19元及截止至2021年6月28日的利息6589.44元,自2021年6月29日起以68358.19元为计算基数,按罚息年利率9.04875%计算利息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乘风支行律师费3591.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