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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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庆市新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大庆市新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于2021年8月14日解除; 二、被告大庆市新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商铺款89,286元及利息(以89,286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大庆市新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3元(已减半),由被告大庆市新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 —9— 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案所涉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