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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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兴业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工行兴业支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行兴业支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行贷款本金261,438.86元、利息14,704.62元、罚息412.75元、复利690.23元,合计277,246.46元(截至2021年5月11日止),并支付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261,438.86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浮动利率加收50%计算)及复利(以利息14,704.62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浮动利率加收50%计算); 三、如被告***不能在上述期限内给付原告工行兴业支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工行兴业支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行可对被告***作为抵押物的大庆市让胡路区房屋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工行兴业支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判决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