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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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借款本金608076.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0日的利息9819.31元、罚息19.76元、复利84.64元,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罚息、复利按年利率8.82%计算,采取浮动利率,2021年起每年的2月1日按最近1个月相应期限LPR加点108(1点为0.01%)再上浮50%计算执行罚息、复利利率)。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路××××号楼×单元××××室房产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在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0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因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将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80元,并将交款凭证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6228××××5562(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