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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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借款本金67662.1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21年3月18日为29787.17元;自2021年3月19日起以67662.1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76‰上浮50%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均计算至款清,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