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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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JK190401666769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借款12429.93元及罚息(截至2021年6月22日的罚息为293.66元,之后罚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