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九江市盈隆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九江市盈隆实业有限公司垫付的借款本金475405元、利息35233元,合计510638元,并自2021年6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4754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6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合计125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9
发布日期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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