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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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弋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部分损失共计52008.5元(其中包括部分医疗费8.5元、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部分交通费1361元、部分住宿费2000元、部分误工费1500元、部分丧葬费20125.75元、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13.25元、部分车损2000元,以上合计52008.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部分损失共计52008.5元(其中包括部分医疗费8.5元、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部分交通费1361元、部分住宿费2000元、部分误工费1500元、部分丧葬费20125.75元、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13.25元、部分车损2000元,以上合计52008.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部分损失共计517187.58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1444640元、剩余被扶养人生活费551547.83元、剩余车损176000元,以上合计2172187.83元的25%的20/21计517187.5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部分损失共计25859.38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1444640元、剩余被扶养人生活费551547.83元,以上合计2172187.83元的25%的1/21计25859.3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部分损失共计543046.96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1444640元、剩余被扶养人生活费551547.83元,以上合计2172187.83元的25%计543046.96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70元,减半收取9635元,由被告***负担2408.75元,由被告***负担2408.75元,由原告***、***、***、***、***、***负担48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01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