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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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兴芳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鸿港顺运输有限公司 北京福发汽车修理厂 北京市顺宝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兴芳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北京鸿港顺运输有限公司购车款120000元,北京鸿港顺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北京兴芳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发动机号ABN16000401,车架号LVBV3JCB3HE013083); 二、北京兴芳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鸿港顺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9000元; 三、北京兴芳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鸿港顺运输有限公司停运损失153244元; 四、驳回北京鸿港顺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5000元,由北京鸿港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已交纳),由北京兴芳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鸿港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6612元,由北京鸿港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22元(已交纳),由北京兴芳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0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鸿港顺运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