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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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保险金44655元,在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保险金826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