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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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河北天域集团(新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1)豫0702民初35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与***之间签订的编号为461600606501000号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第三项即“河北天域集团(新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河北天域集团(新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第四项即“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 二、变更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1)豫0702民初35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借款本金199231.63元,利息3397.68元、罚息66.36元(2021年6月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并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和河北天域集团(新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