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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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福万通IC贷记卡透支本金113,408.35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7月11日的透支利息2,093.3元及违约金1,640.17元、分期手续费16,330.8元,及支付从2021年7月12日起至福万通IC贷记卡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福万通IC贷记卡领用合约》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 二、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以其提供的抵押财产车架号LFV3A28W4H3006871(即车牌号为闽F7××××)的轿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欠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息及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9.4元,减半收取1,484.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