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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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龙岩市润达联合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民初7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龙岩市润达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闽F9××××号、闽F9××××号、闽F3××××号车辆保险费(含车船税)、安全统筹基金109982.42及支付截止2020年11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4941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款清结之日止以109982.42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的违约金; 二、变更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民初7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龙岩市润达联合运输有限公司闽F9××××号、闽F9××××号、闽F3××××号车辆服务费915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款清结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龙岩市润达联合运输有限公司闽F9××××号、闽F9××××号、闽F3××××号车辆服务费76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龙岩市润达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981.46元,由***、***、***、***、***负担2951.65元,龙岩市润达联合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9.81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龙岩市润达联合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1元,***、***、***、***、***负担13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