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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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龙岩市宏健典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漳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龙岩市宏健典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算。2015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40万元按月利率1.5%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本金4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四倍计算(即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龙岩市宏健典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40元,减半收取计6120元,由原告***负担17元,被告***、龙岩市宏健典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103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