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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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信阳市羊山新区印记家常菜馆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印记家常菜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85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5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0元,由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印记家常菜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