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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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国际城一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开封国际城一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2250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解除原告***与被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7)中旅银个按贷字第1703045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三、被告开封国际城一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已付购房首付款998501元及自2017年5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原告***已向被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的贷款本金(以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当月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为准); 四、被告开封国际城一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就《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剩余的贷款(以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当月出具的剩余贷款本金明细清单为准)。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96.37元,由原告***负担470.37元,由被告开封国际城一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6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