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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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驿城区欣阳花卉销售店 昆明市呈贡区鑫平月季花卉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昆明市呈贡区鑫平月季花卉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欣阳花卉销售店返还已付货款1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1年4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昆明市呈贡区鑫平月季花卉经营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